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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车2元杀人】发生事情应该先协商,而不是直接推脱责任!

发表于2012-01-17
引用:搜房网友(过客)在2012-1-13 11:35:24写道:原帖
那个李刚可怜的孩子将来的学费生活费怎么办啊···
 
 看以后谁敢取名李刚。
发表于2012-02-08
律师:

公交公司担全部民责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秋林。他认为,如果打斗行为在公交车内已经发生,即使最终死亡结果发生在车外,公交公司也要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罗秋林认为,乘客投币后,就已经和公交公司形成了旅客运送合同,公交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犯罪嫌疑人如果是公交公司的员工,即使是在下班途中,对乘客实施加害行为,公交公司就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则由犯罪嫌疑人承担。“当然,打斗行为是否最先发生在车内,还有待警方侦查。”罗秋林补充说。

 律 师观点对碰

公交公司律师:行凶属员工个人行为

事发后,死者家属也赶到汕头,准备替李刚办理后事。李强说,他们要求公交公司赔20万元,犯罪嫌疑人赔8万元,“就是希望在过年之前把这事解决了。”

昨天上午,记者在汕头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见到一人,自称是该公司律师。

据这位宋律师介绍,目前案件的细节公安机关还在调查。他向死者家属解释:“如果协商赔偿,我们就给10万元,不行就等法院判决。”

宋律师的助手还补充了一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属个人行为,并不是公司过失造成的。”

公交公司律师如此表示,是因为案发时这位司机确实不在当班,也是一名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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