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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宝马车不翼而飞,法院判证大物业赔偿

发表于2008-08-04
 
宝马车地下车库“神秘蒸发”
前世界乒乓赛冠军江嘉良所住小区再次发生诡异失窃案
 

 

继前世界乒乓赛冠军江嘉良家中金牌被窃后,浦东水清木华小区再次发生一起匪夷所思的失窃案,43岁的业主钱女士度假归来,发现停在地下车库的宝马车不翼而飞。保险公司赔偿后,将小区开发商和物业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昨日,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上海证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太平保险有限公司43771元。

业主反映

度假归来宝马失踪

2005年,钱女士以21万元价格向小区开发商买下地下车库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同时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对停车位进行管理,钱女士需每月支付100元的管理费。

2007年2月9日晚,钱女士将宝马车停回地下车位后,次日前往海南度假。2月28日10时,钱女士回家后前往地下车库取车,却发现宝马车不翼而飞。细心的钱女士查阅了小区停车记录,发现2月10日至13日尚有车辆的记录,但是从2月14日白天起,便没有了记录。

由于此前钱女士曾为宝马车购买了保险,由此保险公司赔付了29万余元。此后,钱女士向保险公司出具保险权益转让书,将自己获赔部分的追偿权转移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

“代位求偿”告物业

今年1月,保险公司将开发商证大置业公司和物业公司一起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认为,钱小姐向开发商购买了车位使用权,又按月支付车位管理费,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现在宝马车在地下车库被盗,物业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证大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钱女士并没有将汽车钥匙交给物业公司,100元的管理费实际上是车库管理维护费用,不是保管费,所以两者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不是保管合同。证大置业公司则认为,自己在房产开发完成后义务就履行完毕,对宝马车的丢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判决

物业赔偿43771元损失

法院查明,物业公司在进行管理时,存在通往地下车库的B1层磁吸门不关闭的情形,客观上造成非地下车库车辆使用人可随意进出。而且物业公司在有中央监控及保安巡视的措施下,没能及时发现钱的车辆被盗,具有过错。考虑到钱女士将备用钥匙放在车内,客观上为车辆被盗提供了方便,故最后酌定物业公司承担43771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证大置业公司,法院认为其选任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保险公司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开发的小区存在车辆被盗的安全隐患,故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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