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盛荟花园【临时管理公约】第十三至第二十四条

发表于2014-06-11

盛荟花园临时管理公约

 

第十三条 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维修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需要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用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电梯使用的有关规定。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物业区域的车辆行驶、停放应遵守本区域停车场使用规定和使用协议。

第十八条 依照有关规定饲养犬只的,在犬只外出时应为犬只戴防护口罩、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第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在没有取得有关政府部门或开发商及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可以改变的情况下,产权人应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改变任何部分的外观,不得在其单元露台或园区天台架设或安装独立天线和发射台等无线电设备,或在外墙上安装户外遮光帘、遮蓬、花架、旗杆、标志及任何伸出物或结构,亦不得在外墙上遮盖任何窗户。

(二)不得在私家花园内随意乱搭、乱建,影响园区的整体外观形象。

(三)不得对任何单元、共用区域或公共设施进行加建,或从事可能会改变、变动、损坏、毁坏或阻塞任何单元、共用区域或公共设施从而影响其使用的行为。

(四)擅自摆设摊点;

(五)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六)乱抛垃圾杂物和高空抛物;

(七)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九)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和乱涂乱画;

(十)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十一)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私自开门窗、公共场所(包括楼层公共通道墙面)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

(十二)室内安装的机器设备或存放的物品超过了楼面的设计承载能力;

(十三)室内安装的水、电设施,超过了房屋的设计允许负荷;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发表于2014-06-11

第二十条 业主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姓名、楼座房号进行催缴;仍不交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不遵守规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四)督促检查商业区商铺内部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三条 其他补充条款                                          

(一)业主不得在本物业任何公共场所放置或储存任何废物箱、垃圾桶、家具

俬、机器货物、鞋柜、香火炉桶、神笼或其他私人物品。

(二)商业区内设置门店招牌或商业广告,招牌广告设置人应有政府部门的批复手续,并按照物业管理企业的要求和标准办理。

(三)商业房产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负责其物业专有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设有专人对其物业专有部位的消防安全实行日常管理检查,并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四)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后,应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规约。

(五)对其家属、雇工、承租人及其他使用者的疏忽或错误损害到其他业主合法利益,业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依法制订的临时管理规约自本物业的第一个买受人签字后生效(           日)。

业主大会对规约进行修改的,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汕头市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发表于2014-06-12
沙丘王,您好!您所发的帖子“盛荟花园【临时管理公约】第十三至第二十四条”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4-06-14
简直就是监狱条例吗?不知谁才是主人.........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