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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高法:补偿不公不得强拆

发表于2012-04-10
最高人民法院9日对外发布关于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相关规定,该规定指出,明确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等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据了解,这个司法解释,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介绍,司法解释在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从案件受理、审查、执行和新旧规定衔接等程序和实体方面对人民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
司法解释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有七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公众可以就这七点情形向人民法院充分举证。这七种情形包括:
一、明确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确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了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经营条件没有得到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也就是政府机关。申请机关对此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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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补偿不公不得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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