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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下简称“《草案》”)出台并公开向市民征询意见。记者采访发现,这一部具有更强操作性、适度前瞻性和本土特色的物业管理法规《草案》一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亮点一:
物业服务用房
业主共有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草案》规定,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一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其中,物业服务企业用房不得少于60平方米,业主委员会用房不得少于20平方米。
同时,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设施。其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亮点二:
共用设施经营
收益扣除成本后归业主
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归属问题,是小区物业纠纷的主要矛盾之一。本次《草案》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在售房时,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出约定。另外,利用物业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扣除管理成本支出后的部分归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收支情况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亮点三:
小区车位车库
不得只售不租或只租不售
针对物业与业主共同关注的配套车位、车库等问题,《草案》首次从落实规划配套建设、取得权属后出售等方面进行规范,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满足物业买受人对配套车位(车库)的购买或者租赁选择权,不得只出售,不出租,也不得只出租,不出售。同时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建设单位也不得将物业配套的车位、车库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Re:汕头新规车位车库不得只售不租
租也很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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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下简称“《草案》”)出台并公开向市民征询意见。记者采访发现,这一部具有更强操作性、适度前瞻性和本土特色的物业管理法规《草案》一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亮点一:
物业服务用房
业主共有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草案》规定,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一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其中,物业服务企业用房不得少于60平方米,业主委员会用房不得少于20平方米。
同时,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设施。其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亮点二:
共用设施经营
收益扣除成本后归业主
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归属问题,是小区物业纠纷的主要矛盾之一。本次《草案》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在售房时,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出约定。另外,利用物业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扣除管理成本支出后的部分归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收支情况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亮点三:
小区车位车库
不得只售不租或只租不售
针对物业与业主共同关注的配套车位、车库等问题,《草案》首次从落实规划配套建设、取得权属后出售等方面进行规范,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满足物业买受人对配套车位(车库)的购买或者租赁选择权,不得只出售,不出租,也不得只出租,不出售。同时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建设单位也不得将物业配套的车位、车库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